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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环保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同时验收。

1. 办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申报登记

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建成以后,办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申报登记,领取排污口规范化登记回执和标志牌。

2. 申请验收监测

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调试工作以及排污口规范化登记工作完成以后,申请监测部门对建设项目各排污口进行验收监测。

3. 申请建设项目验收

申请建设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批准的试运行期内,并达到项目设计能力75%以上;经指定环境监测部门测定,各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要求;备齐符合验收要求的资料。

验收内容

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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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

污染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生态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服务优势

广州市藏绿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致力于提供竣工环保验收服务,拥有一支专业精英团队,竣工环保验收经验丰富,实战经验足,收费合理,客户满意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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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未标题-3.png服务热线:020-82510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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