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单元达标
2020年3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告》(下称《通告》)正式印发施行,有效期五年。《通告》提出,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
《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单元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所称的排水单元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类、部队类、工业类、商业类、村居类等。各排水单元所属类型及具体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未按要求完成改造将面临查处。
《通告》明确,本市行政区实行雨污分流,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全市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并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
(一)各区政府、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二)各道路专属单位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权属范围内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三)各排水单元应当由建设单位、排水设施所有人,或者其选聘、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雨污分流的相关标准,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单元内部排水设施的摸查、整改工作,并按照规定接驳供排水设施。经过验收并认定合格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授予“广州市排水单元达标单位”。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要求及时限完成改造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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