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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污分流改造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来控制地表径流;此外,排水户要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水务局将向社会公布检测情况。

《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应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此外,排水水质要定期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基本检测项目和行业检测项目。

基本检测项目包括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铬法)、悬浮物和氨氮。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水口;其他检测项目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污水检测井。雨水检测井在非降雨时排水的,应当采样检测。

而重点排水户应当定期对水量、水质进行检测,编制水质检测报告。重点排水户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企业应当每季度检测1次,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检测水质也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重点排水户应当自水量、水质检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市排水监测站报送水质检测报告。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的重点排水户应当自水量、水质检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

《实施细则》还规定,市排水监测站应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应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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