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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

2021-03-08 11:20:02

  信息时报讯(记者 欧嘉福)近日,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广州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予以印发。2018年12月26日印发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在原有18大类224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扩展完善至19大类287项,基本实现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处罚条款的全覆盖。《广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对各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从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具体表现形式、危害的具体对象、主观过错程度、认错认罚态度、初次还是再次违法、环境信用状况、企业的规模大小、改正的态度和是否采取改正措施及其效果,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入手,逐项设置对应的裁量情节及裁量标准,在处罚裁量档次上大多区分为较轻、一般和较重的不同梯度,充分考虑不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彰显“以人为本”及“罚过相当”的法治理念。

  《规定》第十条提出,当事人如有违法向环境排放或倾倒危险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排污持续或累计时间超过20天,其他违法行为持续或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等十二种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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