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爆炸事故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环境应急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监测。那么什么是环境应急预案?哪些企业要做预案?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旨在通过管理手段预防、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减缓和控制环境影响后果的最主要管理工具,园区和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制定全面、可操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做为环境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严格执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是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开展应急资源调查,所以一套完整的应急预案应该包括: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二)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能指导企业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首先,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次,编制应急预案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编制应急预案提出了法律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编制应急预案作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5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施行,2016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施行,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小编注意到,在2017年9月14至16日,国务院安委会第二十二督查组在四川省广元市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于2016年1月修订后颁布实施,至今未进行备案登记;广元市荣和矿业有限公司李家碥一矿的应急预案在2017年1月修订后颁布实施,至今也仍未登记备案;而广元市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应急预案2017年1月颁布实施,时至今日,也未经专家评审、未进行备案登记。
随后,上述三家企业被立案调查,其中,广元市荣和矿业有限公司李家碥一矿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由此可见,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将面临行政处罚。小编认为,该网友所在公司受到罚款的合理性可能在于,该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修订后没有及时进行备案登记。最后,小编建议,企业在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后,要及时进行备案登记。
来源:环境科普(微信公众号)